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中文:浙中数字贸易产教融合联盟
英文:Central Zhejiang Digital Trade Industry-Education Integration Alliance
第二条 联盟性质
本联盟是由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义乌市国际陆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发起,浙中地区本科院校、中高职院校、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自愿参加的行业性、非营利性合作组织,是以高素质数字贸易人才培养为核心,以校企共贏为目的,以校企合作、校际合作为主要形式,按照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组成的产教联合体。
第三条 联盟宗旨
联盟旨在发挥成员单位在数字贸易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领域的优势和引领作用,促进交流与合作,搭建有效的政、校、行、企、研合作平台,推动联盟成员在实习实训基地、专业课程设置、师资力量、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等共建共享,促进“三教”改革,提升成员院校数字贸易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数字贸易人才的多元化、专业化及规模化培养,为浙中数字贸易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联盟准则
遵守“平等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准则。联盟及其成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法从事各项活动。
第五条 联盟制度
实行理事会管理体制。
第六条 联盟地址
设于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章 联盟任务
第七条 联盟主要任务
1.建立信息交流平台,沟通联盟发展和数字贸易人才供求信息,联盟成员共享信息资源;
2.建立以数字贸易专业群为纽带,行业企业深度参与人才培养的校企、校际和区域合作关系;
3.通过联盟院校间专业资源的整合与优化,办出强势专业,凸显各自办学特色,促进浙中地区数字贸易人才培养水平的提高;
4.联盟院校间共同研究制订数字贸易相关专业教学标准,共享数字贸易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共同开发课程、建设教材等活动,组织开展数字贸易专业人才培养的教学研究论坛与会议,总结、交流与推广优秀教学成果与经验;
5.推进联盟院校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凝聚浙中地区数字贸易领域的专家队伍,整合师资力量,开展师资培训,提升师资水平;
6.推动联盟院校与数字贸易相关产业园区和企业的合作,校企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和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等,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与学生技术技能水平;
7.推进数字贸易领域的专题研究和社会服务,加强联盟院校和联盟内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的合作,紧跟数字贸易行业发展趋势,开展深入科学研究,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8.以联盟名义开展各类外部交流合作和考察活动,推进管理创新。
第三章 联盟成员及其权利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条件
1.自愿加入联盟;
2.承认联盟章程,并自愿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3.在数字贸易行业或浙中地区具有一定的实力和知名度;
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九条 加入联盟的程序
1.提交入盟申请登记表;
2.经联盟秘书处资格审查;
3.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联盟成员权利
1.联盟成员一律平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享用联盟内各种资源和信息;
3.向理事会提出富有建设性的议案;
4.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合理的建议;
5.参与联盟的各种活动;
6.入盟自愿、退盟自由;
7.对联盟工作应享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义务
1.遵守联盟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2.维护联盟的社会声誉、整体形象和合法权益;
3.向联盟提供有关建议、信息、资料和资源;
4.重视职工岗前和在职培训;
5.完成联盟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院校的权利和义务
1.成员院校的权利
(1)享有对联盟名称的使用权;
(2)受联盟理事会的委托,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育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活动;
(3)在办学中遇到困难时,要求联盟成员协助支援;
(4)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学生,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5)优先接受成员企业向学校派遣的技术人员到校任教。
2.成员院校的义务
(1)根据企业的要求,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为企业培养具有较高职业能力和素质的合格毕业生;
(2)学校培训基地、教学设施和师资与企业共享,为企业培训职工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
(3)建立数字贸易人才供求信息平台,按照企业的要求培养和遴选优秀毕业生;
(4)向理事会和成员单位提供招生、教学、管理、就业等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5)应联盟成员的要求,优先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企事业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成员企事业单位的权利
(1)优先享受联盟院校的人才“订单”服务和员工培训服务,优先选聘优秀毕业生;
(2)可要求联盟院校优先为其培训在职员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科研、生产、开发提供条件和支持;
(3)优先获得联盟院校研发的科研成果;
(4)参与联盟院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开发、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5)可通过多种方式联合办学。
2.成员企事业单位的义务
(1)提供对联盟院校办学如专业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信息;
(2)优先为联盟院校的学生顶岗实习、教师实践和科研提供方便;
(3)及时反馈对联盟院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4)选派企业业务骨干担任联盟院校的外聘教师,指导学生技能培训,传播企业文化。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科研机构、协(商)会的权利和义务
1.成员科研机构、行业协(商)会的权利
(1)优先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的互动机制;
(2)有偿向成员单位优先转让科研成果或提供有偿咨询、中介服务。
2.成员科研院所、行业协(商)会的义务
(1)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提供理论指导和咨询分析,为联盟院校办学决策提供依据;
(3)为企业提供人才供求信息,为联盟院校提供就业信息。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申请,并到联盟秘书处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退出联盟,需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报联盟理事会批准。联盟成员如果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协议,经联盟理事会讨论,可予以除名。联盟成员自愿退出或被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1.诋毁联盟声誉,损害联盟形象,影响联盟正常运行;
2.不能按照联盟章程开展活动。;
3.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4.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第四章 联盟组织结构
第十七条 联盟设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是联盟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八条 联盟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长推荐人选。各职务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大会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可临时召开。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理事单位可委托他人出席,理事大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根据平等、公正、互利原则,进行充分友好协商,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方式决定各项决议。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理事大会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理事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联盟章程;
2.制订联盟工作方案;
3.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方案;
4.审议确定联盟机构组成;
5.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6.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重要问题研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常务理事会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实施联盟年度工作方案;
3.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向理事大会提交有助于联盟发展的有关议案;
4.审议通过会员单位的加入、退出或除名;
5.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并主持联盟工作;
2.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3.组织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向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5.主持联盟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主要职责
1.负责联盟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2.筹备理事会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3.负责联盟宣传和档案管理、专兼职教师资源库的建设、做好联盟的联络工作;
4.负责会议召集、内部协调、对外联络等日常管理工作;
5.集中各成员单位的利益要求,对招生、课程改革、实习实训、就业、教师培训、员工继续教育等问题向联盟提出意见和建议;
6.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协调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
7.负责联盟网站的建设和维护,不定期发布联盟活动信息,做好产业资源、教学资源和科研资源三大中心建设。
第二十三条 根据联盟发展需要,可设若干个分支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或联盟单位申请、常务理事会同意,设在相关单位开展活动。
第五章 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联盟经费来源
1.政府有关政策和财政资助、项目资助;
2.社会资助或捐赠;
3.联盟发起单位的经费拨入;
4.联盟成员单位的捐赠或经费资助;
5.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联盟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联盟经费由联盟秘书处管理,经费支出由理事长审批或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联盟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省商务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联盟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联盟理事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须征求所有成员意见,由秘书处提出草案,并经理事大会讨论,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常务理事会,具体由秘书处负责解释。